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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2024/09/30 00:00


漯开管办〔2024〕12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后谢镇、邓襄镇政府,湘江路管理办公室管委会,各局办及直属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开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险”)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确保各项惠民工程落到实处,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豫人社〔20188号)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46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全区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大力宣传推进城乡居民“两险”惠民政策,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力争全区居民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在参保覆盖面、基金征收、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现新突破。

二、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征收范围:全区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满60周岁、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征费标准: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1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02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续对低保、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政府为返贫致贫人员、低保、特困以及重度残疾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征收范围: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区内的常住人口。

征费标准:个人缴费400元,财政补助670元,待遇期为202511—1231日。

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9月至12月份,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连续参保激励约束机制的有关要求,对连续参保人员和中断缴费人员分别设置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适当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次年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脱贫享受政策户、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员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区财政全额负担代为缴纳,个人不再缴费。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身份证明,并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

2025年起,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持续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全面推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政策落地落实。

三、征缴方式

为进一步方便缴费人,有效降低征缴成本,今年继续大力推行以“掌上办”为主的自助缴费方式,采取微信、支付宝、“河南税务”APP等线上缴费为主,以银行网点、办税服务厅为辅的征收模式。

(一)微信缴费

微信搜索“河南税务”公众号,添加关注后点击“微服务社保费缴纳”,输入个人信息后进行缴费。

(二)支付宝缴费

在“市民中心(或城市服务)”应用中点击进入“社保社保缴费”功能模块进行缴费。

(三)手机APP缴费

下载“河南税务”手机APP,点击“社保费业务”进行缴费。

(四)银行网点缴费

缴费人持居民身份证,可就近选择到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任一网点,进行社会保险费实时缴费。

(五)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缴费人持居民身份证,可到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进行实时申报缴费。

缴费时请仔细核对“费用缴费地”是否正确,如果没有个人信息或个人信息错误,请到正确的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或信息更正后再进行缴费。居民医保业务可到各镇卫生院医保服务所、各镇便民服务中心或区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参保登记或更正,居民养老业务可到各镇人社所进行参保登记或更正。

四、征缴工作安排 

(一)成立组织。成立由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区税务局、组织和人力资源服务局、环境企业服务中心、财政局、民政局、科技局、武装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开发区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两险”征缴管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税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需明确分管副职专职负责居民两险征缴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参照区居民两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以镇长(主任)为组长的居民两险征缴工作领导组织,负责本辖区居民两险征缴工作。

(二)宣传动员(20249月)。召开全区居民“两险”征缴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居民“两险”征缴任务,宣传“两险”征缴政策规定,动员各镇(办)积极推动“两险”征缴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征缴工作职责及相关工作要求。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群众便于接受的形式,积极宣传,广泛发动,向参保居民讲清居民“两险”制度的相关内容、办法和好处,帮群众算总账、算细账,提高群众参保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开展征缴(20249—12月)。各镇(办)从具备相关能力、能够承担相应责任的村干部或其他人员中明确1-2名行政村(社区)“两险”征收经办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村(社区)居民参保缴费的辅助工作。做好居民两险政策宣传、“掌上办”缴费指导、催缴提醒等工作。对未参保、缴费信息有误等情况,及时联络医保、人社部门进行登记或修改,居民医保业务可到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服务所、镇办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参保登记或更正,居民养老业务要到各镇人社所进行参保登记或更正。区人社、医保部门向各镇(办)提供各行政村(社区)居民上年度“两险”参保居民信息,作为今年征收的参考。区医保部门负责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脱贫享受政策户人员和易返贫致贫人员资助参保缴费工作,武装部负责做好重点优抚对象资助参保缴费工作。区税务局负责全区“掌上办”等缴费渠道宣传指导,各镇办负责具体开展两险征缴组织工作,按时间节点完成征缴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乡居民“两险”征缴工作既是落实党和国家民生工作的需要,也是提高我区民生保障、做大基金收入总量、解决目前我区“两险”基金收支矛盾严峻形势的需要。各镇(办)要充分认识居民“两险”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居民医保政策变化,强化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力争做到我区居民“两险”全覆盖。

(二)宣传发动,精心组织。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和宣传方式,针对群众关切,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共同做好政策宣传。各村(社区)可采取喇叭广播、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彩页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对居民“两险”征缴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对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的保障作用、缴费标准、缴费流程等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

(三)属地管理,夯实责任。各镇(办)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谋划部署,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对本辖区内两险征收特别是城乡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医保征收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精心组织、明确任务、量化指标、责任到人。各村(社区)要明确一名两委成员具体负责,多措并举开展两险征收工作,确保按时间节点顺利完成“两险”征缴任务。

(四)部门配合,分工联动。区人社局要科学核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及时传递数据信息;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关系转移和待遇核定等工作。区医保部门要明确各类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补助资金,持续抓实抓好医保参保登记、待遇落实和经办服务等工作。区税务局要依法履行征收职责,对征收的社保费要及时缴入国库;定期向区人社、医保等部门核对社保费征收情况。区财政局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做好社保费预算管理,规范社保费划转流程,确保基金完整安全。区民政办负责核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名单,并按月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部门,并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区科技局负责核定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名单,并按月将监测对象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部门,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区武装部负责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资助参保工作。区卫生办负责督促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村卫生室配合属地做好医保政策宣传、参保登记等工作。市教育直属分局负责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配合属地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动员工作。邮储银行负责宣传资料制作及发放工作。

(五)强化监督,严肃问责。区管委会将征缴工作任务目标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定期组织开展“两险”征缴管理督导,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对工作开展较好的镇(办)和配合协作密切的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连续两周靠后的镇(办)要在月讲评会上表态发言,对工作滞后、措施不力的单位通报批评。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的人和事,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在工作中出现乱收费、滞留挪用社保费款等行为严肃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严厉惩处,确保居民“两险”征缴程序规范、监督到位、费款安全,切实维护参保群众合法利益,切实提升社会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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