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开管办〔2024〕9号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灾害
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后谢镇、邓襄镇政府,湘江路管理办公室管委会,各局办及直属单位、驻区各单位: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12日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漯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漯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经开区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与相关涉灾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查评估等工作,协调落实救灾救助相关事项。
由党工委、管委会统一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救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2救灾工作组
当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在区减灾委统一领导下,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区减灾委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倒房重建等救灾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工作组(专班)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区减灾委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2.2.1综合协调组
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发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通知;研究制定灾害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汇总上报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依法依规对外发布灾情信息;督导检查救灾工作。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区经济发展和行政审批局、区公安分局、区企业环境服务中心、区财政金融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规划建设局、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区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
2.2.2灾情管理组
主要职责:统计调查、核查评估、分析报送灾情信息;派出由专家参与的灾情核查工作组,现场核查评估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经济发展和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规划建设局、区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区统计服务中心、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2.2.3生活救助组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制定落实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相关政策措施;拟定应急期、过渡期等救灾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程序申请和下拨救灾救助资金;指导灾区及时规范发放救灾救助资金。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经济发展和行政审批局、区企业环境服务中心、区财政金融局、区规划建设局、区商务与投资促进局
2.2.4物资保障组
主要职责:收集灾区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向灾区调运救灾物资;视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紧急采购;申请和分拨中央、省级、市级、区级救灾物资;指导灾区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经济发展和行政审批局、区企业环境服务中心、区财政金融局、区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区商务与投资促进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公用事业管理处
2.2.5救灾捐赠组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协调社会公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灾区救灾捐赠款物发放工作。
牵头单位:区企业环境服务中心、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财政金融局、区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区商务与投资促进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红十字会
2.2.6安全维稳组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区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2.2.7医疗防疫组
主要职责: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灾区和安置点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牵头单位:区企业环境服务中心
成员单位:区经济发展和行政审批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红十字会
2.2.8新闻宣传组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灾情和救灾工作,做好救灾宣传、舆论引导工作。
牵头单位: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企业环境服务中心
2.2.9倒房重建组
主要职责:制定灾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按照程序确定补助对象,申请和下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导灾区规范使用补助资金。
牵头单位:区规划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经济发展和行政审批局、区财政金融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3灾害预警措施
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规划建设局要根据需要做好人防警报设施检修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要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时,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办)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通过广播、手机信息、微信、警报设施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公众做好防范和自救互救准备。紧急情况下,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
(3)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各镇(办)和有关单位要掌握危险区域人口情况,统计可自行转移安置和需组织转移安置的人数,明确转移责任,科学预设避难人员疏散引导线路和转移安置的应急避难场所。
(4)通知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区公用事业管理处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预置物资。必要时,区减灾委办公室启动交通运输等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和重点物流企业应急合作机制,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拨、调运准备工作。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4灾情信息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办)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辖区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装备等,灾区需求和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镇(办)要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要立即报告区管委会。特别重大情况下,镇(办)上报区管委会和区应急管理局,同时,区应急管理局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镇(办)要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2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镇(办)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上报区应急管理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后要立即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镇(办)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区应急管理局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要在1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各镇(办)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灾情核定
4.2.1部门会商核定。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专家小组评估。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要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和核实。
4.2.3建立救助台账。区减灾委办公室、相关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完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损居民住房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减灾委办公室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救助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5.1四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辖区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下;
(4)干旱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群众反映强烈等,区管委会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5.1.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金融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区公用事业管理处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6)区企业环境服务中心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灾情稳定后,指导灾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1.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四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5.2三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辖区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4)干旱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等,区管委会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金融局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上报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收到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区财政金融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区公用事业管理处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区企业环境服务中心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企业环境服务中心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指导灾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三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3二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辖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4)干旱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特别高、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等,区管委会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按照区党工委、区管委会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救灾支持措施;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区党工委、区管委会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区党工委、区管委会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区管委会或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金融局向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上报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收到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区财政金融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区公用事业管理处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人员、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灾区必要时请求漯河军分区、武警漯河支队,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协助灾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区企业环境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9)区党政综合办公室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区管委会或区减灾委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管理局、区企业环境服务中心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企业环境服务中心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党工委、区管委会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二级响应。
5.4一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25%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特别高、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等,区党工委、管委会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决定。
5.4.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区管委会或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金融局向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上报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收到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区财政金融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区公用事业管理处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人员、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灾区必要时请求漯河军分区、武警漯河支队,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协助灾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区经济发展和行政审批局、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区商务与投资促进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负责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经济发展和行政审批局督促指导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发展和行政审批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规划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办)应急供水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企业环境服务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9)区党政综合办公室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区管委会或区减灾委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管理局、区企业环境服务中心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企业环境服务中心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4.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委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镇(办)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镇(办)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升级
启动响应后,出现灾情扩大、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标准时,按照相应响应程序提升响应等级。
5.7响应协同衔接
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相关地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要与区级响应级别协同衔接。
镇(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由镇(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对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及受灾镇(办)应急管理部门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区财政金融局、区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金融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办)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冬春救助对象为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受灾镇(办)要于当年9月开始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工作。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镇(办)审核、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财政金融局审批等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
6.2.2受灾镇(办)审核村(居)报送的材料,组织填写需救助人员信息,并于10月下旬将需救助情况,通过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经镇(办)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镇(办)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应于10月15日前将资金申请、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区财政金融局、区应急管理局。
6.2.3根据受灾镇(办)的资金申请,区财政金融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申请。
6.2.4根据上级冬春生活困难救助资金下达情况,区财政金融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制定资金救助方案,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在冬春期间的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5区应急管理局指导镇(办)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在库救灾物资调剂调拨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冬春救助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区经济发展和行政审批局、区财政金融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区经济发展和行政审批局会同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办)负责组织实施。镇(办)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减灾抗灾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低洼易涝地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
6.3.1灾情稳定后,受灾镇(办)要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镇(办)批准后组织实施。镇(办)完成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应将资金申请、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报区财政金融局、区应急管理局。
6.3.2根据受灾镇(办)的资金申请,由区管委会或区财政金融局、区应急管理局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3区财政金融局、区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镇(办)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4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镇(办)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镇(办)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组织开展实地抽查,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3.5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快资金拨付进度,负责为受灾农户提供优惠贷款支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做好科学规划、选址和用地保障工作。区企业环境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灾后农村医疗机构、各类学校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人员开展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区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做好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建设工作,负责做好供水保障。区税务局负责重建中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6.3.6由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组织开展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区管委会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区管委会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区财政金融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需要。
7.2物资保障
7.2.1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镇(办)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要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提升区级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计划,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区公用事业管理处会商区财政金融局后组织采购。
7.2.4加强储备库(点)管理,强化应急资源管理平台管理,实现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
7.2.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资金补偿。区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免费通行。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区减灾委办公室要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应急通信联络机制,确保成员单位之间联络通畅,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7.3.2区经济发展和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公用通信网络畅通、灾情信息及时传送。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3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完善区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4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并为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7.4.2注重应用物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优化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4.3各镇(办)、相关部门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4灾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维护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消防救援等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的联动机制。
7.5.3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覆盖区、镇(办)、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办)、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建立基于卫星定位、遥感测绘、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支持和鼓励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利用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有效补盲,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7.8宣传和培训
7.8.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积极开展社区防灾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安全)示范社区建设。
7.8.3组织开展对各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1.1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1.2本预案所称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参照《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有关规定。
8.1.3灾情是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4灾情预警是指根据气象、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1.5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6本预案中关于救灾物资的表述专指生活类救灾物资。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减灾委办公室要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各镇(办)要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区减灾委办公室备案。
8.3.4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3.6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漯开减灾〔20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