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开管办〔2021〕45号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后谢镇、邓襄镇政府,湘江路管理办公室管委会,各局办及直属单位、驻区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22日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豫发〔2021〕5号)、《中共漯河市委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漯发〔2021〕11号)和《经开区党工委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漯开〔2021〕6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营高效、分配合理、处置合规、监督到位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21〕33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漯政办〔2021〕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应明确各方主体权利责任。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强化管理权、确保收益权、落实监管权、规范处置权。
第二章 确权登记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权益性资产等,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电商扶贫等固定资产,以及投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其带贫发展等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自身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贫困户自身发展的补贴除外。
第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实行台账式管理。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分类建立台账,确保应登尽登、应管尽管,规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相关管理体系。
第六条 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政府、集体和农户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
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区、镇(办)、村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区、镇(办)两级跨镇(办)、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以及产权不明晰的经营性资产,由区管委会按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原则上产权归属确认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合同(协议)到期后,由区管委会出台具体办法,由镇(办)政府(办公室)全程跟踪,区级相关行业部门重点指导,确保资产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的生产发展项目。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由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投入形成的,产权归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地方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所有;明确划归村级组织或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社会捐赠、对口帮扶等形成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
对到户类资产,产权归农户所有。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三章 运营管护
第七条 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收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制度。
第八条 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镇(办)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
对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鼓励镇(办)逐步由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采用多种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鼓励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对所属公益性资产实行统一管护。鼓励镇(办)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参与管护。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和运营。鼓励采用“门前三包”、党员责任区、文明户评选等形式,引导农民参与村内道路、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公共绿地等的管护。
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更好地发挥资产效益。
第九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解决。对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对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经费。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区级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第四章 收益分配使用
第十条 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四权分置”,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及改制重组等方式,盘活扶贫项目资产,促进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让脱贫人口分享资产增值收益。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全程跟踪监测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经营性资产,及早预警、及时介入,督促管护主体管好用好资产。
第十一条 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原则,通过“村提方案、镇(办)审核、区级备案”的流程,民主决策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经营性资产由产权所有者负责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对上年度收益进行结算,每年至少结算一次。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要通过设置一定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正在实施的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到期后按照上述原则及时调整和完善。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优先用于扶持脱贫不稳定户和监测帮扶对象增收、发展村集体经济、开发公益性岗位等。
第十三条 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对达到使用年限、长期闲置、报废、报损、淘汰、拆除、盘亏、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造成非正常损失、确需处置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村申请、镇(办)审核、区审批”的程序进行,要明确处置缘由,拟定处置计划,依法开展资产评估,经区管委会同意后,规范开展产权变更、产权注销、账务核销等资产处置行为,并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台账。评估结果需在区管委会网站、公开栏予以公示。对村内规模较小的扶贫项目资产,可根据实际简化处置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议定,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镇(办)政府(办公室)登记、区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
第十六条 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收入归村集体所有,按照村集体收入依法进行管理、使用,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落实后续管理各级责任。区管委会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镇(办)要对本辖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要明确相关部门、镇(办)政府(办公室)管理责任清单,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制度或细则,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镇(办)政府(办公室)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负日常监管职责,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村级组织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负具体监管责任,并将该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村级小微权力清单。
各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制定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等,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管护水平。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第十八条 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第一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我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