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政执法人员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因持证人不慎遗失,现宣布遗失证件作废。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证件编号 | 单位 |
高晓龙 | 男 | 汉 | 16110000033 | 创业服务中心 |
鲁锦帅 | 男 | 汉 | 16110000130 | 创业服务中心 |
葛朝阳 | 男 | 汉 | 16110000039 | 创业服务中心 |
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非持证人持遗失行政执法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或进行其他公务活动的,均为冒充的行政执法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拒绝检查并予以举报。利用行政执法证件进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环境服务中心
2024年4月22日